【澳大利亚ASIC金融科技主管:加密货币应按照“经济实质而非技术形式”进行监管】
【澳大利亚ASIC金融科技主管:加密货币应按照“经济实质而非技术形式”进行监管】报道,澳大利亚证券监管机构金融科技主管表示,区块链与加密货币所实现的功能,与现有金融基础设施并无二致,因此在立法时不应将其视为独立的资产类别。 在周三于墨尔本货币与金融会议上提交的一篇论文中,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(ASIC)金融科技主管里斯・博伦(Rhys Bollen)称,加密货币应按照“经济实质而非技术形式”进行监管。 博伦指出,通证化证券应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,稳定币则应适用支付服务相关法律,同时他也提到,加密货币的其他相关领域可受消费者保护法约束。 博伦的监管思路,与美国《CLARITY法案》、欧盟《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规》(MiCA)等国家专门针对加密货币制定的监管框架形成对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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